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6]86号)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有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事项参照本公告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解读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的通知》(粵府函[2016]86号)等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25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三年。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的“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等25项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尚未修改有关法律规定的,在广东省继续试行;2018年1月1日前未提出修改有关法律议案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目前,暂时调整“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已届满,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恢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为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废止《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即“一定数额以下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不再下放,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含2000万元以下)全部由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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