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1-04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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