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4-30
税台注释:该文全文自2006年04月30日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据反映,目前因以税还贷和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时,对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否减免,以及减免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何用途,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现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以税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归还贷款。
二、对因开发新产品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其相应原城市维护建设税也一并减征或免征,并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一并用于新产品的开发。
以上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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