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7-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〇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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