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12-31
税台注释:该文于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
宁波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在2008年12月31日前首次转让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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