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07年1月1日起自动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三资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辽地税财[1997]27号)收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征土地使用税。至于由此造成的税制不统一,企业间税负不平衡,并影响土地使用税收入的问题,只能通过尽快重新修订土地使用税条例,使之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来解决。在此之前,应严格执行现行法规,并认真抓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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