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车船税税收征管情况,决定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
分送: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一、出台背景
为配合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优化版税收征管系统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申报模块上线运行,2016年,安徽省地税局发布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号),由于车船税代收代缴税收征管情况发生变化,故安徽省地税局重新发布公告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废止。
二、主要内容
公告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予以废止。
保险机构办理车船税代收代缴申报时应当继续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营业税、财产行为税、基金(费)新申报表的公告》(2015年第2号)的要求,按规定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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