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
税台注释:1.该文自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该文自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小型微利企业涉税资料报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的规定,现就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按照规定附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不再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二、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7日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按季申报及附送相关资料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优化税收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求,将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业财务报告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报送的资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三、主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按规定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一次性报送本季度三个月的月报、季报财务会计报告的小型微利企业,改为按季度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同时不再要求企业报送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不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四、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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