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6]94号)规定,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决定在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开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维护费(简称附加税费)申报功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天津国税电子申报软件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同时申报缴纳附加税费;地税网上税务局中附加税费申报功能也同时保留,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申报途径。
二、本次系统调整操作说明详见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网站“软件下载—电子申报平台—升级软件和升级说明”栏目和天津财税政务网网站“网上税务局—通知公告”栏目。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税局 天津市国税局
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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