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演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演出经纪机构(或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按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相关报批手续。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批准文件时应通知演出经纪机构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表格附后),并在两天内将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情况抄送市地税局备案。
二、演出经纪机构在接到办理税务登记通知后两天内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批准文件及“办理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市地税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票购买手续。对于须自印门票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核监制。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购买发票或自印门票的,应按规定提供担保人或缴交发票保证金。
三、演出经纪机构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支付演职人员报酬的同时,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扣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付给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税款2%的手续费。
(一)演出经纪机构对演艺人员的报酬实行代扣代缴税款时,应按实际支付金额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关于印发〈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参加组台(团)演出的演职人员取得的报酬,由演出经纪机构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演职人员所在单位的,须经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出具有关许可证明,演出经纪机构据此办理退还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由原单位代扣在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否则一律由演出经纪机构代扣代缴并在演出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演出经纪机构取得经纪收入部分,应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文化局定期组织召开由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对未经报批的“非法演出”予以查处。对于演出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未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门票)或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文规定的演职人员指在各类剧场、影剧院、开放俱乐部、演出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参加舞台演出、录音、录像、拍摄影视等人员。对在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城等娱乐场所演出的演职人员的税收征管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单项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原厦地税政二[1996]006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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