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需报经县国税机关批准,可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29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二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2〕177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第三批)的通知》(冀国税函〔2014〕105号)以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部分条款同时废止(附件6)。
特此公告。
附件:
1.猪屠宰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2.中成药生产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3.葡萄酒制造等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4.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5.液体乳及乳制品等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6.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附件.zip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决定将猪屠宰等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部分行业的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我省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中成药生产、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以及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四、本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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