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7-03-17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3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和江苏实际情况,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仍需继续录入专用税票数据并上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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