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浙江、福建、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享受税收优惠集成电路产品名录(第一批)》(以下简称《名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的规定,对《名录》所列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同时要做好增值税税款退还的管理与统计,将本年内退还增值税税款情况于2004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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