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涉及“放管服”改革等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1日
附件: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1995年6月6日 | 苏国税发[1995]344号 |
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 2000年7月17日 | 苏国税发[2000]332号 |
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下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函 | 2002年6月4日 | 苏国税函[2002]196号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4年2月18日 | 苏国税函[2004]52号 |
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2004年3月30日 | 苏国税函[2004]122号 |
6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 2005年12月27日 | 苏国税函[2005]437号 |
7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4月13日 | 苏国税函[2009]106号 |
8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7月27日 | 苏国税函[2009]232号 |
9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12月21日 | 苏国税函[2009]354号 |
10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10年5月24日 | 苏国税发[2010]091号 |
1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等问题的公告 | 2010年9月6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
1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 | 2010年9月7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
1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2016年部分纳税申报期的公告 | 2016年4月29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
1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优化版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年8月31日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备注 |
1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999年7月28日 | 苏国税明电[1999]24号 | 第二条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三条。 |
2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2003年12月4日 | 苏国税发[2003]241号 | 第二条第一款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条。 |
3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供电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5年10月17日 | 苏国税函[2005]345号 | 第三条失效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已失效该文件第四条第二款。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已废止该文件第一条。 |
4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2006年8月7日 | 苏国税函[2006]289号 | 第二条失效 | |
5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4月27日 | 苏国税发〔2009〕079号 | 第三条废止,附件二废止;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已废止该文件第四条第四款; |
6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2009年10月11日 | 苏国税函〔2009〕290号 | 第二条、第三条“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结合汇缴风险项目审核工作,完成对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废止。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年度结束以后对以后年度确需核定征收的,基层国税机关实地调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后报县级国税机关复核合议”中的“实地调查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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