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8-01-31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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