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经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审核备案,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做好我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相关税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离境退税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的,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销售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离境退税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二、关于退税商店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条件且有意向备案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并附相关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颁发统一的退税商店标识。退税商店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便于境外旅客识别。
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退税商店在核对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交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没有注明入境时间的,可以采取查验入境当日机票(或登机牌)、船票等方式确认境外旅客入境时间。
退税商店应接受主管国税机关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关于离境退税口岸
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的原则,厦门市人民政府首批选择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厦门五通码头作为离境退税口岸。
四、关于退税代理机构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等部门,根据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厦门五通码头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服务期限两年。
退税代理机构在离境退税口岸隔离区内设置退税业务窗口,并在显著位置悬挂退税代理机构标识。
在为境外旅客办理离境退税时,退税代理机构可按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的2%收取手续费。
五、关于退税结算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本市离境退税结算的主管国税机关。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首批退税商店名单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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