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贯彻执行。
一、根据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调整,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省局决定在税务总局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取消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详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1)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取消资料清单(第一批)》(附件2)。
二、各级地方税务局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如存在与税务总局和省局规定不一致的自行制定的报送资料,请及时清理、取消。
三、省局将根据税务总局政策的调整,动态更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税指南》《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指引》。
四、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省局将按照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对各地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8日
附件: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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