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3-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令第34号)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 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财政部
198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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