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发[2014]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1988年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发布<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附件第四条规定,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改制企业所占用的土地,应由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即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缴纳。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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