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浙江、宁波、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重庆、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中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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