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应用系统申报征收期限设置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6]285号)转发给你们,市国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2017年度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期限一致(特许政策退税申报除外)。二、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广州分局经管的海洋石油企业2017年度其他税(费)种申报期限如下:
(一)矿区使用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征收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增值税申报征收期限一致。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期限与广东省国税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的申报征收期限一致。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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