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12-3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12月3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
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南省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切实改善两地的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63号)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04年12月31日。
二、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自2003年1月1日起,适用本通知内容。
四、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通知下发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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