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
税台注释:该文规定的2008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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