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1-04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到期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00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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