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9-11-19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
云南省财政厅:
你厅〔93〕云财农税字第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和国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可以连带土地使用权转移。因此,房屋买卖应按实际买价总额计算,由买方缴纳契税。至于有的买卖双方订立契约中列出所谓“地价”,是为了向转让(卖)方取土地出让金,与契税没有矛盾。
财政部
199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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