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办法》的重要性
《办法》的出台,是税务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将学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学习,准确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针对新修订的内容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中多发易发问题开展重点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要重点学习,将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变成一种自觉的意识和工作习惯。要通过培训辅导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同时,各级国税机关也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纳税人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的建言作用和监督作用,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为便于各地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近期下发各地。
三、明确责任,确保《办法》的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施行。各级国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备案审查和组织集中清理等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编制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并按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实施文件清理;办公室对未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予核稿;督察内审部门负责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的监督。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将《办法》执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税收执法督察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不遵守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的国税机关要进行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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