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9-11-19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
199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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