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上一篇: 财税〔201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下一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3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50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9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6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10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9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9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