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1999-11-19
税台注释:该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财法字〔19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根据建设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人可在我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为保护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购置房产的合法权益,并便利其出让、转移,现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房产有关契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变纳契税,其税率按《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即6%执行。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财政部1963年11月6日〔63〕财农申字第797号文停止执行。
财政部
199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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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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