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务院国函〔1989〕53号《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税务机关贯彻执行,对(批复)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批复》第一条所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
二、上述外贸合同当事人的双方,必须一方为境外法人,另一方为外贸企业或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
三、其他涉外经济合同以及外贸公司、企业为组织商品进出口与国内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
四、外贸合同的免税时间为:1989年、1990年两年,自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本通知文到之前签订的外贸合同,凡已纳印花税的不予退税,未纳的不再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
上一篇: 财税明电〔200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下一篇: 交财发〔2006〕216号 交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密切配合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5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3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