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办税便利程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有关规定,现将本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事项内容
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事项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纳税人无需另行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和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也无需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要求实施,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管辖范围比照地级行政区管理。
二、 办理流程
(一)报告表填报
本省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在我省范围内跨地级行政区范围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或至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系统自动将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报告信息传递至跨区域经营地国税机关。
(二)经营地报验
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如纳税人已赴经营地的,可以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直接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报告》完成报验手续。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且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报告》的,无需向经营地国税机关报验,由经营地国税机关后台处理。
(三)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先行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再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核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核对后反馈经营地国税机关。
如本省纳税人在省内跨区域经营的,可在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
(四)报告表缴销
经经营地国、地税机关核对确认后,系统将反馈信息发送至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系统自动进行缴销,相关反馈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通过江苏国税电子税务局提交《反馈表》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查看反馈及核销情况。
三、 注意事项
(一)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的纳税人,如未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需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并通过通过经营地国税机关实体办税服务厅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三)纳税人办理《报告》有效期限按照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填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四、 友情提示
对上述公告,如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请至各地办税服务厅咨询或拨打国税特服号、12366咨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7日
上一篇: 税总函〔2013〕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第39版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3〕1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03年版印花税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8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65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5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0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
34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6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5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四批)的公告
15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60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11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06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988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68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665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
5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50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454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40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35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24348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454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927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706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5588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330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2276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255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77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18656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