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福建、湖北、四川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现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向通用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鑫茂综合商社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予以免征采购货物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抵扣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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