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1-02-2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1年2月21日起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一批446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在申请2004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时应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03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附件:2004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单位:辆
单位 小计 猎豹(四缸) 猎豹(六缸) 北京 庆铃(皮卡)
cfa5022xzh cfas033xzh 5020xzh4 tfsl7hdlmzh
河北 5 3 0 2 0
山西 6 1 3 2 0
辽宁 7 3 2 2 0
吉林 7 5 l 0 1
黑龙江 8 5 0 3 0
江苏 18 12 5 1 0
浙江 20 8 4 6 2
江西 15 10 1 3 1
山东 5 1 1 1 2
河南 8 3 3 2 0
湖北 5 1 0 4 0
湖南 6 6 0 0 0
广东 34 24 5 0 5
广西 35 26 6 3 0
四川 8 6 1 0 1
贵卅 20 10 5 2 3
云南 78 36 18 24 0
陕西 66 32 15 16 3
甘肃 20 8 2 8 2
青海 32 7 2 19 4
宁夏 4 1 2 0 1
新疆 20 10 3 5 2
新疆生产 19 2 17 0 0
建设兵团
合计 446 220 96 103 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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