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4-01-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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