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06-03-30
税台注释:该文自2006年3月30日起废止,依据《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财政部令第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策于1999年底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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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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