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2-01
税台注释:本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不善,相继发生了擅自降低计税价格、违规减免税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管理。车辆实际购置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照实际购置价格计征车辆购置税,严禁擅自降低计税价格。
二、加强车辆购置税申报信息管理。通过二维条码和网上开票导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形成的计税价格信息,系统自动固化,不能更改。自动导入的计税价格信息确实有误,导致纳税人不能按电子申报方式申报的,必须经征收大厅负责人审核批准,才能改为手工录入申报。征收大厅应当单独设立申报信息复核岗,凡手工录入申报的车辆,必须经申报信息复核岗工作人员对申报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减免税管理。切实加强减免税审批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报和退税申请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错用减免范围,错用减免税率、减免幅度的情况发生。密切关注减免税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和采取加强管理的措施。
四、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考核检查。省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省级集中的优势,研究设定考核指标,深入开展数据分析,探索通过信息数据进行征管工作考核的新思路、新措施。要围绕计税价格管理、减免税管理、适用税率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特别是手工录入申报等征管风险点,定期组织考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征管漏洞。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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