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母亲健康快车”(车型为金杯sy5031xjh-ac-me)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使用最后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上述车辆如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则不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母亲健康快车”项目实施单位(北京)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7辆)东城区
车辆型号数量
sy5031xjh-ac-me 7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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