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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9年第二批28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210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过期失效。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 1.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9年第二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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