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自2007年6月1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
据了解,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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