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在江苏省内、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执行;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文件执行。
二、仅在江苏省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决策部署,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税分配关系,规范总机构设立在江苏省内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订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分别设置在省内、省外的企业,即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江苏省内外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文件执行。
(二)明确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对总机构在江苏省内、分支机构全部设置在省内的企业,即非跨省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资产损失扣除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办理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其所属省内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无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述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执行时间与文件衔接
《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即按季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三季度申报开始实行;按月预缴申报的企业从所属期2017年9月份申报开始实行。苏国税函〔2014〕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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