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新版(即2003年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已陆续发至各级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为便于新完税证的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视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情况,规定全省(区、市)统一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时间。新版完税证明的启用应事先告知公安、农机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的时间。新版完税证明启用后,存留的旧版完税证明应作废并封存,并按规定程序销毁。
三、《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要求
(一)技术标准(略)
(二)防伪手段
1.(略)。
2.纸张:使用专用水印纸。水印为中国税务税徽图样并有“CLGZS”字样。
3.封二徽标由变异的英语微缩字母“VPTPR”组成,背景部分由5%的网点组成,可看到一具有立体感的税徽标志,借助放大镜可见清晰的英文字母。
4.封三正中包含一枚由三色线条变化组成的防伪团花。该团花线纹细密,线条有规律但又不明显的粗细变化。
5.(略)。
6.内页“注意事项”和“征税”栏底纹中分别有一汽车图案。此图案立体感强,与底纹过渡柔和。
(三)印制材料(略)
(四)包装方式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每50本一扎,200本(4扎)装一盒,10盒装一箱(共2000本)。
2.每箱上须注明:完税证明名称、起讫号码、装箱人、质检人员工号、发送日期、收货单位。
3.塑料皮包装除没有起讫号码外,其它同完税证明一样。
四、可将防伪手段的第2、3、4、6项公开宣传,以增强纳税人对新版完税证明的鉴别能力。
五、根据工作需要,从2003年起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管理由总局流转税管理司负责。为加强工作的联系,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国家税务局所确定分管此项工作的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消费税处(联系电话010-63417710;63417758)。
六、为保证完税证明的及时印发,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在每年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所需《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数量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上一篇: 国税函〔2002〕4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税函〔2001〕7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6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4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3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5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7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4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