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13%增值税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适用13%的宠物饲料税率调整为11%,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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