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5-02-01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5年2月1日起废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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