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滁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的请示》(滁国税发[2016]113号)收悉。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税总函[2015]162号)规定和天长市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试点范围
自2017年3月起,天长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及相关管理等职能,由天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
二、工作职责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后,由天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企业出口退税备案、变更及撤回;
(二)受理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办理审核、审批,在上级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三)办理出口退税证明;
(四)编制、上报出口退税计划与报表;
(五)出口退税调查、检查及违规情况的处理;
(六)出口退税资料及数据管理;
(七)出口退税政策贯彻、宣传、咨询及培训;
(八)其他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你局要高度重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拟定详细的试点工作方案并报省局备案。要求天长市国家税务局明确出口退税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的工作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审核、审批流程。
(二)保障工作有序。你局要加强对天长市出口退(免)税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办理相关资料的移交手续,并加强与国库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衔接,确保外贸企业的申报退税不受影响。
(三)强化风险防控。你局应在审批权限下放后两年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天长市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其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定期开展对天长市出口退(免)税情况的分析监控,密切防范退税风险,提升出口退税管理水平。
(四)及时总结上报。你局要密切关注试点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报告省局(进出口处)。
特此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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