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通告如下:
一、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9号)公布的《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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