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各委办厅局,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决定扩大小微企业部分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其他相关事项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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