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台注释:该文相关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地税发[2014]78号)自2018年1月16日起从附件2中删除,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0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6件。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1日
关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公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6〕278号)要求,安徽省地税局对2016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重点清理了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税务行政相对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安徽省地税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公布失效、废止的文件目录及条款,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税务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30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6件。
四、其他事项
安徽省地税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营业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发票等事项的内容自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均不再执行,不以本公告所公布的文件目录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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