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法规
废止时间:2017-03-17
税台注释:该文自2017年3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23号公告)第一条有关纳税申报期调整的要求,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相关纳税申报期调整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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