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等有关规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
2017年2月20日
相关解读
1、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制发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已经和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有关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情况,由于电信企业的总机构实际存在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原先的年终清算规定,仅可清算电信企业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款,对于电信企业总机构出现多缴税款的情况则无法处理并在总机构产生多缴税款。因此,废止原先的年终清算规定,关于电信企业征收管理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的规定执行。
2、《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份,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10号)第四、五、六、七条及附件2《年度电信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清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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