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我市的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公告如下:
一、厦门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有关行业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口径界定。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一、农、林、牧、渔业 | 3 |
二、制造业 | 7 |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5 |
四、交通运输业 | 7 |
五、建筑业 | 8 |
六、饮食业 | 12 |
七、娱乐业 | 20 |
八、其他行业 | 12 |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
(二)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30日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促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并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再次联合调整我市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结合我市实际,调整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核定征收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执行。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7%;批发和零售贸易业5%;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12%;娱乐业20%;其他行业12%。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事后发现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3%;其他开发产品23%。
三、施行时间
在施行时间上,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福建省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财税法〔2016〕1036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换算比折算率的通知
下一篇: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16年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15754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措施宣传手册
11718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3603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34352福建税务: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锦
336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3114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30104秋后算账,霍尔果斯二千多家企业被要求税务自查
281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761广东税务发布2019年度汇算清缴热门65问
24538
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税务筹划108招

图书:企业所得税实操手册

图书:个人所得税实操手册
Copyright ©2012-2022 TAXTA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财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08012556号-6

